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八十九条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八十九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