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