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自营业务。 第一百九十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