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当日接受客户委托或者自营买入证券又于当日将该证券再行卖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成交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