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批准并领取业务许可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