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