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