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十章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