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九十二条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九十二条 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