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五)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五) 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