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四)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四) 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