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八十九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九十条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第九十一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九十三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九十四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五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第九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第九十七条 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