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八十六条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八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