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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九章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八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 第八十五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八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八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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