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