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被引用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