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被引用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