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