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交易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交易 第四十八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