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风险警示内容;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风险警示内容;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