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申请报告;
基金合同草案;
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招募说明书草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报告;
基金合同草案;
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招募说明书草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