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一百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十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