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九十八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