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九十二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