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九十一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