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 第四章 认可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认可 第三十八条 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