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 第四章 认可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认可 第三十七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查、检测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