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