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予公布。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