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 第四十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84) 第十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