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