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