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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有关的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和各种印、证、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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