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五十六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