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