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