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被引用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