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