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2024)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