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