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