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六十二条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