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