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被引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