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被引用 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