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撤销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发回原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