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四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一条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变更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变更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变更: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处理不适当的。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