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特殊原因”,是指下列情形:

案件发生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

案件涉案人员多、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

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