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四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至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之日终止。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员有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办案期限应当自发现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