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监察人员以及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是被监察人员的近亲属的;
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
监察机关领导人员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决定,其他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决定。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发现监察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